党务公开
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12    

一、不准索要或收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红包”。

二、不准接受药品和器械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或开单提成。

三、不准私自向病人及其亲友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以及其他商品,不准私自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准为药品、器械、试剂等营销人员提供有关处方、统方、医疗用品数量等信息,并获取钱物。

五、不准违反首诊负责制度,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抢救濒临生命危险的病人。

六、不准出具各类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准对法定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七、不准对病人生、冷、硬、顶、拖或与病人争吵。

八、不准给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和开大处方。

九、不准搭车检查、开药和治疗。

十、不准接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礼品、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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