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将参保患者合法有效材料按如下顺序附后提交:
1、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2、 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3、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 患者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患者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不同类别的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材料:
1、 已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须提供《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原件 ,需多次住院的提供复印件。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须提供《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登记表》(复印件);
2、 转省外住院的参保患者须提供往返异地医院的有效依据(车船票、机票或住宿票等,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除外);
3、 异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入院前急诊或门诊病历和住院病案首页;
4、 申办生育待遇的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生育出院一年内申报待遇,逾期不予受理);
5、 参保患者因病行动不便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须提供户口薄或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校对原件;
6、 参保患者由单位(村委)人事干部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以及所在单位(村委)加盖公章的证明;
7、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材料。
三、本市具转院申请权限的医院有:
1、市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中信惠州医院(限本院住院治疗)。
2、各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限本院住院治疗),博罗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阳区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龙门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东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阳三和医院,惠亚医院。
四、市外定点医院有: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南方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华侨医院、广州市肿瘤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珠江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含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西院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含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鹤洞分院)。
上述医院中,除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未与我市联网结算外,其他均已与我市联网结算。在已联网医院住院的,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转院人员还须提供转院申请审批表,异地就医人员须提供异地就医登记表,未提供的按自行转院结算),按规定缴交住院押金,出院时凭身份证到出院处结帐,只须现金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并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上签名确认即可,无须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在已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请在医院进行社保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五、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
项目
|
经批准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
|
自行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
|
自行转往市外非定点医院的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职工医保
|
在职
|
连续缴纳医保费用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为50%,6个月后(不含6个月)的为95%
|
70%
|
50%
|
退休
|
居民医保
|
A档
|
95%
|
75%
|
65%
|
按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20%
|
40%
|
B档
|
95%
|
85%
|
75%
|
45%
|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