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惠州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自律手册
   发布日期:2016-05-26    

 

惠州市卫生系统

工作人员自律手册

惠州市卫生局编印

二OO四年六月

目  

 

1、医师自律要求    …………………………………………………………………………

2、护理人员自律要求………………………………………………………………………… 

3、医技人员自律要求………………………………………………………………………… 

4、行政管理人员自律要求 ………………………………………………………………… 

5、后勤人员自律要求………………………………………………………………………… 

6、卫生监督员自律要求……………………………………………………………………… 

附:《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医师自律要求

 

第一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必须依法依规执业,加强自律。

第二条  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国格。

第四条  严禁索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指履行有关职务时,患者及其家属通过赠予方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五条  严禁接受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指医疗设备、设备、卫生耗材如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严禁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物品,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商业场所购物,从中提取费用。

第八条  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必须及时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九条  坚持医疗原则,不开人情方、“大处方”,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努力让患者少花钱,看好病。

第十条  本人必须防范配偶、子女或实习生、进修生等有关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  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做到“四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群众干部一样,院外院内一样,乡村城市一样)。

第十三条  对病人应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稳重,仪表端庄,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不发生冷、硬、顶、推、差现象,使病人真切地感到“四心五满意”(省心、舒心、放心、安心;治疗满意、吃住满意、收费满意、安全满意、服务满意)。

第十四条  注意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第十五条  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集体荣誉,敬老爱幼,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对业务技术应精益求精,虚心学习,刻苦钻研,实事求是,奋发进取,积极创新。

第十七条  对病人诊断治疗及时准确,观察病情细心周密。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严禁拒绝急救处置。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十九条  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严禁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严禁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不谎报数据,不剽窃他人的成果,不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手术病人,应慎重选择手术,采取最佳术式,术前周密准备,术中精心施术,术后细心观察。

对妇产科病人,检查设置应与外界隔离,男医生做妇科检查,必须有第三者在场,慎重对待性器官疾病,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性功能及生育功能。

对儿科病人应精心观察,细心照料,注意患儿身心影响,理解家长心情,取得家长合作。

对传染病病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治疗。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接触病人亲切诚恳,解除病人思想负担和恐惧。

对接受放射诊断治疗病人,要加强病人和本身的防护。检查异性病人时,态度要严肃,举止要庄重。

对需要营养治疗的病人,应开展营养查房,认真开展营养治疗。

对精神病人应尊重病人人格,不歧视、侮辱、打骂病人,深切同情,积极治疗。接触异性病人,态度和蔼有度,保持高度自爱。对病人伤人毁物行为,不报复惩罚。注意精神心理卫生和开放治疗。保护病人安全,保守病情秘密。

第二十二条  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者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在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对严格自律的医师,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护理人员自律要求

 

第一条  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依规执业,加强自律。

第二条  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第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国格。

第四条  严禁索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指履行有关职务时,患者及其家属通过赠予方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五条  严禁接受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指医疗设备、设备、卫生耗材如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严禁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七条  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必须及时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八条  本人必须防范配偶、子女或实习生等有关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

第九条  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条  对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严禁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必须做到“四自”(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发扬细心准确、勤快周到、亲切体贴的优良护风,做好整体护理。对病人应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稳重,仪表端庄,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不发生冷、硬、顶、推、差现象,使患者真切地感到“四心五满意”(省心、舒心、放心、安心;治疗满意、吃住满意、收费满意、安全满意、服务满意)。

第十二条  勤学苦练,刻苦钻研,运用新的医学模式,更新护理知识,发展护理科学,开展新技术,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按时准确交接班,严格“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注射、处置后查;对病人要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时间),防止差错事故。

第十四条  勤于管理,保持病房良好的秩序和整洁肃静的休养环境。

第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对严格自律的护理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医技人员自律要求

 

第一条  从事临床医技以及卫生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执业,加强自律。

第二条  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坚持一切以病人(或服务对象)为中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第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国格。

第四条  严禁索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指履行有关职务时,患者及其家属或有关单位、人员通过赠予方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五条  严禁接受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指医疗设备、设备、卫生耗材如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严禁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物品,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商业场所购物,从中提取费用。

第八条  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必须及时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九条  本人必须防范配偶、子女或实习生、进修生等有关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

第十条  以准确、及时、安全为原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为临床提供科学数据和治疗检查方法。钻研技术,开展科研,增加医技新项目,提供诊断、治疗、检查新方法。

第十一条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实事求是,不谎报数据,不开假报告,出现差错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药剂人员应切实执行《药品管理法》与《药典》规定,操作正规,秤量准确,细致审方,认真核对,防止差错,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加强临床用药指导。

检验人员应统一标准,加强检验质量控制,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严格消毒隔离,认真处理污染物品。

放射影像技术人员要提高准确率,以防误诊、漏诊。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对严格自律的医技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行政管理人员自律要求

 

第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行政,加强自律。

第二条  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坚持一切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第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国格。

第四条  严禁索要、收受服务、管理对象等有关单位、人员的“红包”和其他馈赠(指履行有关职务时,有关单位、人员通过赠予方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五条  严禁接受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指医疗设备、设备、卫生耗材如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严禁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物品,或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到其指定商业场所购物,从中提取费用。

第八条  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必须及时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九条  本人必须防范配偶、子女或有关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

第十条  严禁向基层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报”。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党政领导干部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自觉学习和贯彻新《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执行建筑、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制度。

第十二条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到反映问题准确,决策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及时,调整关系合理,工作讲求实效。

第十三条  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利用职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处处、事事以身作则,为下级作表率,坚持“两个务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办实事,提高效率。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勇于改革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对严格自律的行政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后勤人员自律要求

 

第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工作,加强自律。

第二条  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坚持一切以病人(或服务对象)为中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第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国格。

第四条  严禁索要、收受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红包”和其他馈赠(指履行有关职务时,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赠予方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五条  严禁接受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指医疗设备、设备、卫生耗材如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严禁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借口侵占、贪污公共财物、拿公物送人情以及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物品,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商业场所购物,从中提取费用。

第八条  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必须及时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九条  本人必须防范配偶、子女或有关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

第十条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技术常规,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文明生产,文明操作,要有认真细致、准确及时的作风,经常深入医疗第一线,坚持下送、下修、下收、送物上门,及时解决医疗第一线的需求。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疗卫生环境清洁、优美。

第十一条  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务、物资管理、食品卫生等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对严格自律的后勤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卫生监督员自律要求

 

第一条  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加强自律。

第二条  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忠于职守,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严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严禁违反程序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国格。

第四条  严禁仗权设卡,以权谋私,如利用审批、鉴定、办证权等营私舞弊,搞权钱交易。

第五条  严禁向被监督者“吃、拿、卡、要、报”。

第六条  严禁着制服进入餐饮和娱乐场所消费。

第七条  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其他馈赠(指履行有关职务时,被监督者或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赠予方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确因情况特殊,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统一处理。

第八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被监督者推销、代销有关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物品,或要求被监督者到其指定商业场所购物,从中提取费用。

第九条  本人必须防范配偶、子女或有关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礼物。

第十条  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禁止参与以任何形式进行的赌博活动,禁止在工作时间离岗打麻将等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第十五条  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相应的监督职权。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对严格自律的卫生监督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保证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行医、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包”,是指与履行职务有关,通过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

本办法所称的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的,以收取“红包”、回扣论处。

    部门或科室组织推销、代销的,责令其如数上交非法所得,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诊疗和医药购销等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索要、收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红包”、回扣。

    (一)管理、服务、监督和监测对象;

    (二)患者及其家属;

    (三)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四)其他与职务活动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回扣,应及时上交本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不及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1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多次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行政处分。

    (二)按照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数额的2倍以上扣发奖金或补贴。

    (三)医护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按照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实习生、进修生触犯第五条规定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取消实习、进修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聘用人员触犯第五条规定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一律辞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下属部门,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将“红包”、回扣集体私分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予以袒护包庇或不认真查处的,予以通报,取消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赠送“红包”、回扣的,按收受“红包”、回扣论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回扣的,按收受“红包”、回扣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所收缴的“红包”退回患者;确实不能退回的,可用作支付困难患者的医药费用。所收缴的回扣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回扣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或单位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所收受的“红包”、回扣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领导干部收受“红包”、回扣的;

(二)索要“红包”、回扣的;

(三)收受“红包”、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到处理后重犯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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